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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救助更好传递法治温度

2023-08-30 10:58:30来源:中工网


(资料图片)

司法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现实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侦破周期较长、当事人赔偿能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甚至生活陷入困顿,被迫走上申诉和上访之路。针对这种现象,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司法救助金,有助于纾解受困者的燃眉之急,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的典型案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等多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工作日趋规范化,司法救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维护特殊群体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到社会形势变化、人民需求不断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司法救助在实践中仍存在规定较粗疏、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面临线索发现难、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衔接不及时等困境。

首先,关于救助对象及方式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就救助对象而言,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对象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但法律却没有对“经济确有困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其次,缺乏完善的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司法救助是一项综合性的救助工作,需要加强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以及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但目前,不少地区尚未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信息平台,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各政法单位之间、司法机关与社会救助部门之间缺乏完善的司法救助共享机制,可能引发重复调查核实、多头救助的现象,降低了救助效率。最后,长效救助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司法救助一般仅限于应急性的经济救助,而其只能进行一次性现金救助,解决救助申请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在就医、求学、就业等方面难以提供救助。针对上述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推动司法救助工作不断由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由单一救助向多元救助转变、由粗放救助向分类救助转变、由一次救助向长期帮扶转变。

进一步推动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我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开展司法救助提供了框架性规范,但是,司法救助资金如何保障?救助对象如何确定?救助程序如何规范?救助标准如何统一?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应当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从国家层面推进司法救助法的制定和出台,就司法救助的原则、标准及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分工和责任,统筹协调决策审批和资金发放机制,并准确界定司法救助标准、司法救助对象、司法救助程序等内容,明确重点救助人群,提高对特殊类型案件的“关注度”,有效推进司法救助案件司法化、工作程序规范化、资金使用高效化,为开展司法救助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法律依据和执行准则。

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融合衔接。“辅助性救助”是司法救助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救助虽能帮助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但无法从根本上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鉴于此,司法救助需要强化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的构建,促进单一司法救助走向多元化救助帮扶,这需要群策群力。对受领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较大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配合机制,以多元化救助手段合力帮助当事人实现真正脱困解难,提升救助实效。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农村地区当事人,司法机关应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纳入贫困监测,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对因案受困的城镇当事人,司法机关应与人社、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积极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帮助提供社会救助、就业岗位,保障其家庭基本经济来源;对因案受伤急需救治的当事人,积极商请医院、红十字会、残联等单位加大诊疗和康复保障力度;对因案受害的未成年人,要积极会同教育机构和心理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助学关爱和心理疏导。在信息传输层面,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发现和案件流程监控机制,探索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智慧服务、办案、监督、管理应用体系,以大数据思维赋能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司法救助更加全面、高效地保障合法权益。

增强主动救助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的知晓度。作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专责部门,司法机关应更加主动做到应救尽救,在受理案件后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司法救助政策及申请程序,在办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增强救助意识,全面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方式,为其申请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及时按程序申请司法救助。对当事人提出的救助申请或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救助线索,应及时提出是否救助的意见;对于管理部门拨付到位的救助金,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与此同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金的审批、发放全程进行监督,防止徇私舞弊,促使专款专用,确保救助金用于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让更多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能够真正感受到这项“民心工程”的温情关怀。(杨潇)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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