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62期>【检小皖说法故事会 53】王芳:他是否犯有自洗钱罪?
本期讲述人
(资料图)
王芳
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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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发现某银行
充话费业务系统存在漏洞
从中嗅到“商机”的他
认为自己找到了“致富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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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喜马拉雅的朋友,大家好。我是“检小皖说法”普法故事主播王芳,我是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给大家分享的故事是《某市首例涉自洗钱犯罪案》。
初中辍学的张某曾经当过厨师,还开过饭店,因吃不了苦,饭店经营不善,张某之后就宅在老家待业,已过而立之年的他整日游手好闲,却频做“发财梦”。
2021年年初,张某无意中发现某银行充话费业务系统存在漏洞,从中嗅到“商机”的他认为自己找到了“致富经”。
2021年6至7月,张某通过之前网上购买的1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反复测试、筛选出多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并冒充被害人,通过拨打某银行客服电话,按照语音提示,用被害人名下银行卡开通的代收话费充值业务,对其从微信小程序上接收的话费充值派单上提供的多个电话号码进行话费充值,总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后由该小程序运营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
为逃避公安打击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某作案使用的手机号码和支付宝账户均为网上购买。当张某以为自己可以靠此过上好日子时,公安民警找上了门,他的发财梦也醒了。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分析研判,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且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涉嫌自洗钱犯罪。
2022年1月17日,检察官依法对张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可能有的朋友会问了,哎,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就是盗刷他人信用卡吗?怎么就变成自洗钱了呢?不光是您有疑问,公安机关最初也是以盗窃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提请检察机关逮捕的。检察官拿到这个案件时,隐约觉得哪里不对,张某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中似乎还隐藏着更隐秘的东西。检察官深知自己肩上的重任,决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不能放纵任何犯罪行为!于是查阅了大量资料和全国各地的相关案例,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和同事们反复探讨案件细节,认真审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去向--首先,张某是利用网购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等一系列操作,盗刷了他人信用卡里的资金,这个行为已经不是盗窃罪那么简单了,而是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信用卡”的行为!而张某将盗刷信用卡的5万余元转换成话费充值业务资金,这就相当于把非法所得的钱换了一个“马甲”,表面合理化的给“漂白”了,这又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洗钱犯罪的规定。
发现这个线索,检察官立即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研判分析后认为,应当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盗窃罪,变更为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启动对洗钱犯罪的立案监督程序!
虽然检察院依法变更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名,但侦查人员一时不能理解,个别人甚至认为是“无中生有”。检察官就主动释法说理,摆事实、讲道理,抽丝剥茧,硬是让他们在“无”中看到了“有”!因为有了正确的认识,侦查人员在检察官的引导下,积极侦查取证,进一步把张某通过信用卡诈骗得到资金,再到据为己有的过程,一步一步厘清!
在检警协力下,这起某市首例自洗钱案件的犯罪事实查清楚了,但是张某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又成了案件办理的拦路虎。原本他以为自己盗刷别人信用卡,顶多也就是个盗窃罪,没想到一下子变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三个罪名!犯罪嫌疑人想不明白。主办检察官就主动和他以及他的律师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充分阐明定罪及量刑建议的事实和依据。最后,在其律师的见证下,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这就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效果——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检察官进一步认识到,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履责,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准确的法律定性,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耀我们的生活!
同时,检察官也想通过这起案件告诉大家,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只有通过勤劳工作才能收获幸福的生活。想要动歪心思不劳而获,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好,今天的“检小皖说法”普法故事就到这儿。守护司法公正,护航社会发展!我是检察官王芳,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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